剛買的新車竟有兩個音響出問題,在副駕儲物箱中還發(fā)現(xiàn)某汽車銷售公司(下簡稱“公司”)半年前為該車購買的交強險保險單。車主據(jù)此認定該公司存在銷售欺詐,于是起訴要求公司退車或換車,并賠償3倍購車款。2月15日,記者從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,中院已駁回公司不存在欺詐的上訴請求,維持該公司“退一賠三”給消費者的原判決。
買新車遇“舊貨”
2015年1月14日,市民廖女士與該公司的4S店簽訂了一份合同,約定廖女士以4.55萬元購買一輛小轎車,并委托公司上牌。之后,廖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購車款,以及8600余元保險費、購置稅等。提車時,廖女士注意到,車子里程表讀數(shù)為33.7公里。提車后不久,廖女士發(fā)現(xiàn)新車兩個音響有問題,在副駕儲物箱中還發(fā)現(xiàn)了該公司半年前為該車購買的交強險保險單。意識到購買了一輛舊車,廖女士決定將公司起訴到法院維權。
公司辯稱:本公司現(xiàn)出售的是“庫存車”,目前法律法規(guī)都沒有明確“庫存車”和“新車”的概念,更沒有明確“庫存車”不能出售,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詐。
柳北區(qū)法院審理查明,涉案車輛在交付廖女士半年前,就已經在車輛管理所辦理過臨時號牌,并上過高速公路。而且從柳州收費站出具的證明來看,2014年6月26日該車從柳州站駛入高速公路到來賓市出站,單程為68公里,加上返程及在柳州市、來賓市的市內行駛,再加上從倉庫到4S店,4S店到車管所等路程推斷,涉案車行駛了200公里以上。而廖女士提車時里程表的讀數(shù)只有33.7公里,說明公司在交車前調整過里程表的讀數(shù),或在提車之前的行駛是斷開了里程表。公司并沒有將這一影響消費者購車的重要信息告知廖女士,已構成欺詐。
為此法院判決:撤銷廖女士與公司所簽合同,廖女士將涉案車退還給公司,公司向廖女士退還購車款4.55萬元;并賠償廖女士購置稅等六項費用8600元;另賠償廖女士3倍購車款13.65萬元。
二審駁回車商上訴
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上訴稱,公司交付給廖女士的車輛是符合質量標準和出廠合格的車輛,是全新的車輛。即使該車多行駛了幾十公里,也并不影響該車的品質和任何功能。即使推定公司沒有告知購買車輛上過高速,但該“欺詐行為”也只是違約行為,不是價格欺詐和消費欺詐,其行為并未實際給廖女士的經濟權益帶來損失,那么只需對廖女士承擔更換、退貨或減少價款等民事責任就可以。
柳州中院認為,新修訂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55條第一款“退一賠三”規(guī)定,是法律對不良商販、不誠信商家,對欺詐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懲罰性條款。只要經營者在提供商品,或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,就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,增加賠償?shù)慕痤~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。最終做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保留證據(jù)及時維權
廣西桂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韋祖檢提醒市民,市民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生活消費,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。根據(jù)新消法相關規(guī)定,對消費者的消費抉擇和公平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,銷售者應如實告知消費者。如果銷售者明知自己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會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,還與其訂立合同,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(fā)生,就有欺詐的故意。
而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,需充分了解所要購買商品的信息,仔細檢查,并盡量讓經營者提供較為全面的商品資料,有效地保存好購買商品過程中經營者提供的相關材料(包括一些宣傳、承諾材料),這樣一旦發(fā)生爭議和糾紛,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此外,在提車時,也可以對車子及時進行拍照錄像,比如拍攝車子的中央控制平臺、車身(保險杠、車胎、雨刷等位置)、發(fā)動機等作為證據(jù),在發(fā)現(xiàn)異常時及時維權。
幾個要點避免買到“舊車”
如何避免購買新車時遭遇“舊車”?記者咨詢了某知名品牌汽車的銷售顧問韋經理,韋表示,消費者選購新車,尤其是提車時最好和老司機一起前往,可以隨時提供一些“經驗”。消費者在提車時,除了查看里程表度數(shù)是否異常,首先要注意檢查車子的漆面是否完好,是否有修補痕跡,可以著重觀察保險杠和車身縫隙,車門縫隙和前后保險杠縫隙,打開車門觀察內外油漆是否無色差等。
其次,檢查輪胎和剎車盤的磨損程度,看胎毛是否可見,剎車盤是否有銹跡,有些剎車盤銹跡比較多,可能是庫存時間比較久的車輛。而車輛放置過久對機油、線路、電瓶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,而輪胎胎毛不足而里程表卻顯示只有幾公里,這樣的車往往有問題。
此外,每一輛車子都只有一個“出生證明”,即銘牌上都對應有一個該車唯一的發(fā)動機號和車架號,將這個號碼和合格證上的編碼進行核對,確保編碼一致。另外,查看銘牌上的出廠年月,提車時間和出廠時間差距不要太久,因為車輛靜置太久不動的話,機油黏性等會發(fā)生變異,有些線路也容易老化生銹。(記者何書俊 通訊員李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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